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YC22307013(CGP)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华杰彩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交易E区E1区十街2栋11号
被投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35号
四、基本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在《投诉书》、《补正资料书》、《举证资料补充说明》中提供了网站查询截图、该项目执行一体机参数、法院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供应商业绩一览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据。 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书及补正说明的回复函》称:我公司此次采购代理的项目属于新购设备,且经采购人调研问询满足与上级系统对接的设备参数要求(执行一体机、自助查询终端一体机)的供应商≥3家。故不适用于法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经核查:采购文件第四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化自助设备,需提交相关证明(以生产厂家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原件为准),如无法提供则视为严重负偏离,按废标处理。采购文件资格性审查部分明确表述“资格性审查内容为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 本机关审理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不能佐证投诉事项中列举的设备参数具有唯一性。但是采购人应对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无缝衔接参数具体量化。采购文件中将生产厂家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原件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每个2分,最高得10分。该设置类似合同业绩数量多达5个、分值10分明显偏多偏高,有碍新成立的公司或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是,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一次向多个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存在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被泄露风险,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第1、2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汉中市财政局
2022 年 09 月 02 日